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經市府代管緩繳地價稅其徵收期間不予延期
釋示函令標題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經市府代管緩繳地價稅其徵收期間不予延期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被繼承人蔡××先生所遺2筆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經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及「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報請××市政府代管(編者註:已改為列冊管理),代管期間依上開要點第18點規定暫緩繳納之75年至84年地價稅,其徵收期間之計算,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50條之1規定辦理。說明:二、稅捐徵收期間屆滿之效力,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係不得再行徵收。而有關稅捐徵收期間之起算及扣除,稅捐稽徵法均有明定。79年1月24日稅捐稽徵法修正公布前,稅捐徵收期間依該法第23條規定係自確定之日起算,修正後則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例外有該條及修正後第50條之1規定之法定原因時,得變更徵收期間之起算及為期間之扣除。本案××市政府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及「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規定,代管被繼承人蔡××先生所遺2筆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代管期間因土地無使用、收益,75年至84年地價稅依上開處理要點第18點第2項規定暫緩繳納,上開暫緩繳納原因,並非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50條之1所定得變更稅捐徵收期間起算之法定原因及得自徵收期間內扣除之原因,其徵收期間尚無法延至暫緩繳納原因消滅之日起算。(財政部86/01/15台財稅第8618793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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