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合夥事業在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不得分單並解除合夥人之出境限制

合夥事業在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不得分單並解除合夥人之出境限制

釋示函令標題
合夥事業在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不得分單並解除合夥人之出境限制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所報有關納稅義務人鄧○○君與他人因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共同出資對外營業,補徵營業稅及科處罰緩案件,申請依合夥出資額比例開立稅單並解除出境限制疑義乙案。說明:二、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上開所稱合夥之債務,包括合夥事業欠繳之營業稅款在內。對該項欠繳之營業稅,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尚無分單繳納之規定,且依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本身,尚無分單繳納問題,有關建議准按出資額比例,予以分單繳納乙節,於法無據。又依民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故在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尚不得解除合夥人鄧君之出境限制。(財政部93/12/30台財稅字第093045676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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