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大陸人民確無法繳清罰鍰或提供擔保且經治安機關強制出境者可解除出境限制
釋示函令標題
在台大陸人民確無法繳清罰鍰或提供擔保且經治安機關強制出境者可解除出境限制
釋示函令內容
大陸漁工張××因與林○○、徐△△共同私運大陸物品及未稅仿冒香菸案,欠繳罰鍰,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原應繳清全部罰鍰金額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其出境限制,惟如其確實無法繳清全部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於稅捐徵起復無助益,且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治安機關強制出境者,本部同意解除其出境限制。嗣後類此案件,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同意比照辦理。(財政部92/02/25台財關字第092000463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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