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照開工之建築案件因辦理擴大都市計畫實施禁建時應依特許興建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63.5.27台內營字第五九六九三五號函
舊有都市計畫區,因辦理擴大都市計畫實施禁建,於禁建前已領照開工之建築案材,仍應依「臺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已領照未開工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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