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山坡地開發許可核准之住宅社區開發案留設之社區中心於申請建造執照是否可分戶事宜」會議紀錄
內政部營建署88.10.14營署綜字第五○七三九號函
一、山坡地保育區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依本部八十五年九月二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八四八○五號函意旨:社區中心係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又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第十七條規定:「基地應設置規模適當的社區中心用地,作為社區商業、圖書、集會、交誼、康樂、醫療保健及其他公共設施之使用,以利社區意識之形成。」是以依山坡地開發許可核准內容留設之社區中心用途非作住宅使用,係屬整體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須依原開發許可計畫內容使用。另於香山寶山地區人口總量管制條件下,開發總戶數須符合原開發許可計畫戶數,不可超出原核定戶數。
二、社區中心屬公共設施係服務住宅社區住戶需要,原則上不應「分戶」,避免違規使用影響前揭社區中心之設置意旨。但如社區中心用地因原開發許可規劃分區(處)設置,基地不相連接;或因整體規劃設計需要分棟建築,經由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審慎審查其社區中心建築物設計功能,須符合社區中心使用功能,且須避免流為他項用途使用,則可依實際規劃需要分戶申請建造。唯此社區中心建築物之使用需受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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