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團體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程序乙案
內政部89.11.29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八一號函
一、有關都市更新團體之成立大會及會員大會是否得同時召開,並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乙節,查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第一次會員大會即併於成立大會召開,且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亦無特別限制規定。是以都市更新團體成立大會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尚無不可;惟其決議仍應確實依上開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視其實施地區之性質,分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同意行之。
二、至有關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時應舉辦之公聽會是否得併同成立大會舉行乙節,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時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分為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所明定,其邀請參加對象及辦理程序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均與都市更新團體之成立大會不同,如與成立大會併同舉行,核與上開條文規定不符,仍應請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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