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扣押財產作為擔保品之處理
釋示函令標題
以假扣押財產作為擔保品之處理
釋示函令內容
公司作為擔保品之財產,如係因同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實施假扣押,且該假扣押財產之價值,扣除經他人設定押權部分,已達應繳稅款二分之一者,得視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七條(編者註:現行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之擔保品。(財政部66.7.17.台財稅第三三九二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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