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不得供作他人之擔保品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財產不得供作他人之擔保品
釋示函令內容
查依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又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設立押權,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並無不同,自仍應予限制,前經經濟部、司法行政部及本部釋示有案。(財政部64.10.13.台財稅第三七三三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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