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二四九九二號
一、依據「行政院所屬機關六十八年應積極進行工作項目表」第二十五項辦理。
二、本案所稱不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工廠,係指符合左列規定者而言。
1.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登記有案之現有工廠。
2.必須為無污染性之工廠。
3.具有相當規模,遷廠不易者。
4.須屬座落于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內之工廠。
三、所謂「無污染性」之工廠,係指工廠所排放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其他公害均符合有關管制標準者而言。
前項工廠不包括左列危險性之工業:
1.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
2.劇毒性工業(包括農藥、殺蟲劑、滅鼠劑製造。)
3.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業。
4.易爆物製造儲藏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其他爆炸性類工業)。
5.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
四、所謂具有相當規模遷廠不易者,係指使用動力在五十匹馬力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而言。
五、本案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當地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先行公告三十天,並以書面通知計畫區內廠商如符合本要點第二項之規定且願意將其現有廠地範圍變更為工業區者,應于公告期間提出變更之申請。
(二)公告期滿後當地地方政府建設(工務)單位會同衛生、農糧及地政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就于公告期間內提出變更申請之廠商逐一實地審查,凡確符合本要點第二項規定者專案列冊,報由台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核准。
(三)台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為前款之核准後,應將核准工廠土地交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法定程序一次辦理都市計畫檢討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免再辦理通盤檢討前之公告手續)。
六、經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之工廠于擴建時需繳具不違反本要點第三項之保證,擴建完成後需報請衛生單位檢查合格,始得開工生產。
當地地方政府建設(工務)單位每年應會同衛生單位作不定期之查核。
七、今後都市計畫規劃單位於辦理擬定或擴大都市計畫時,對已存在之合法工廠可視實際情形依本要點之規定劃為「零星工業區」,並于說明書內載明應受本作業要點之限制。
八、本要點於奉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經濟部另行研擬作業進度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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