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可否於共同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開挖地下室作為各戶單獨使用之停車空間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6.8.24營署綜字第09600412801號函
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第8款分別明定:「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所稱公共設施包括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及社區停車場等。另前開辦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並規定集村興建農舍之建蔽率。綜上,前開辦法第8條第1項第8款規定集村農舍各戶停車位及社區停車場應於法定空地設置,尚無法由地下層留設停車空間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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