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申報現值其增值稅核課期間起算日之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移轉申報現值其增值稅核課期間起算日之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土地移轉申報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日,通常以自主管地政機關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收件之日起算。但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編者註:本條之「得」已刪除)規定,當事人逕向稅捐機關申報者,自應以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準。說明:二、查本部74/06/06台財稅第17155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74/05/16台財第8816號函核示:「……增值稅之核課期間,通常應自主管地政機關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收件之日起算」為核課期間之起算日,係指「通常」情況而言。經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既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當事人得向該管稅捐機關為之」之規定,且內、財兩部會銜發布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中,已規定申報移轉現值改由稽徵機關收件,是以,凡向稽徵機關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案件,自應以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之起算日。(財政部74/08/20台財稅第207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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