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其中一人送達其效力及於全體
釋示函令標題
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其中一人送達其效力及於全體
釋示函令內容
遺產稅繳稅通知書上載有多數納稅義務人者,如對其中之一人為送達,依照民法第11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其送達之效力及於全體;倘納稅義務人逾越法定期限仍未繳納者,即應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強制執行,無須再向其他繼承人一一分別催繳取證。(財政部72/11/23台財稅第383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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