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稅單經送達管理人即發生送達效力
釋示函令標題
房地稅單經送達管理人即發生送達效力
釋示函令內容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本案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陳××君所有座落××市之土地,既經陳君於61年7月4日經我前駐日本大使館簽證辦妥委託其在台之母親陳簡××女士處理其土地之出賣事宜,則陳君之母親即為上開條文所規定之管理人,且其歷年欠繳地價稅繳款書均經送達其母簽收,依法應已發生送達效力,稽徵機關應可據以與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協商辦理。如法院仍認為未合法送達,而不予受理時,再依本部58台財稅發第7359號令規定,函請外交部囑託我國駐日亞東關係協會代為送達。(財政部72/06/27台財稅第344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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