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會建議「降低山坡地可發展坡度─平均坡度由百分之五十五改為百分之四十,限制原住民權益,同時訂頒對劃入不可開發區之回饋法源」乙案
內政部86.4.16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六一一號函
一、依據貴會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台(86)原民經字第八六○○九三○號函辦理。
二、按現行業已公告實施之台灣北部、中部及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指示事項載明:「為尊重山地原住民之生活型態與居住需求,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之經營管理仍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不受本計畫土地使用計畫之限制」,另台灣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草案尚在核定中,亦將比照上開指示事項訂定,故原住民保留地如位於前揭計畫所規定之限制發展區,其開發將依前揭計畫指示辦理。
三、至本部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降低山坡地之可開發坡度,旨在對坡度陡峭地區,限制建築使用,以加強山坡地管理,故原住民保留地如從事作建築使用者,宜選擇在平均坡度低於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確保建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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