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南投縣埔里鎮學人別墅山莊住宅社區申請開發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6.4.26營署綜字第五四七一四號函
一、復奉交下貴處86.1.23八六都市字第○○一五八三號函。
二、按本部於七九、十、卅函頒「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審議規範」(目前已停止適用)及於八四、三、廿七函頒「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係做為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於審議開發案件行使行政裁量權之審查指導原則,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稱之法規,而係屬行政規章。
三、又按法令不溯既往原則,應係指當事人之行為,於法令未規定或未修正前,屬合法、正當及容許之行為,其後因法令增修訂,致造成不利於當事人者,始有其適用。然卷查本案申請開發之基地,係於七十二年間已擅自開發做高爾夫球場使用,依行為時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區域計畫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該行為已屬違法,故應無法令不溯既往原則適用疑義問題。且政府對土地違法使用之後續處理事宜,基於行政裁量權之行使,似得於不違背法律規定下,明訂處理方式與原則。
四、至陳情人陳以本案申請開發人係七十八年始取得土地所有權,非原違法整地之當事人,及本案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懲處規定,繳交罰金;且自申請開發至今,已逾土地違規使用兩年懲處年限,不應雙重處罰乙節,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其土地上之權利與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隨其所有權人之移轉,而由新所有權人完全承繼,故土地違法使用所應受之懲處,似不因其所有權移轉而得免除;且違規使用(如濫墾、濫建),除得就其所違反之不同項目(如違反水土保持、坡地保育及違章建築等),分別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外,似仍得就其違反土地使用編定類別之目的與功能部分,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至其申請開發後,政府行政作業是否延宕問題,似非本案得否依其他規定處理之要件。
五、惟申請開發案件基地位於中部區域計畫範圍內,依規定應由貴處負責提供審查意見,以為台灣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是本案貴處得本於職權逕為處理,如於審理上有執行困難或疑義,可參考本部前開八四、三、廿七規範總編條文第五十一點(即七九、十、卅規範第四十六點):「本規範為審查作業之指導原則,若有未盡事宜,仍以審議委員會之決議為準」之規定,審酌本案申請開發之相關資料及基地現況,提出具體審查意見,以為前開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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