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購置農業用地,不得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即使購置的財產是農業用地,因課稅的標的為「資金」,並非該筆土地,其贈與行為與直接贈與農業用地之情形有別,仍然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近來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件中,有納稅義務人甲君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其子購置土地,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核課贈與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子係成年人,有固定收入,其協助子購買土地並非直接贈與,且該等土地係農地農用,應准予不計入贈與總額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本件購買土地價款之主要資金來源,係由甲君及其配偶以自有土地貸款而來,債務人均非其子(受贈人),且貸款本息皆自渠等帳戶攤還扣款,並無由其子承擔債務及出資之相關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課稅,並依該條但書規定,按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價額,本件贈與標的並非該筆土地,即與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要件不符,而予以否准甲君之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且受贈人應於5年列管期間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始能免徵贈與稅,倘該土地非受贈自贈與人名下,縱使是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仍不能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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