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規定於玉山國家公園區內之禁止事項
內政部75.1.18台內營字第三六八五五○號函
一、禁止販賣、陳列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石筍、鐘乳石、古生物化石、水晶石及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與其加工製品。
三、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四、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五、禁止懸掛或放置路標、條與銅、鐵牌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六、禁止設置紀念碑、牌、神壇與祭神設施,或搭建香菇寮。
七、禁止離開管理處指定之步道範圍。
八、禁止於非遊憩區內大聲喧鬧或舉行歌舞之營火會。
九、禁止攜帶保麗龍、保特瓶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及鞭炮進入園區。
十、禁止蓄意破壞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住何公物與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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