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訴願人向內政部提出之「訴願書」不得視同都市計畫法第廿五條所稱之「請求處理」
內政部65.9.15台內營字第六九二九六六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第廿五條所稱「...得向上級政府請求處理...」一語中之「請求處理」一詞係指上級政府應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廿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遭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拒絕之案件先行予以審查,如有不妥時予以否准,如認為該計畫尚屬可行時應即令飭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限期提請各該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審議並依照規定程序報核:倘逾期不予處理或仍予拒絕者上級政府得將此項案件逕提其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辦理,至再訴願人所提出之「訴願書」係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再訴願,其與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程序不同,自不得視同都市計畫法第廿五條所稱之「請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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