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兩分區土地之建築物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
內政部65.10.4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二九四號函
一、跨越都市計畫兩土地使用分區之一宗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物之用途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
二、為根本解決類似問題,今後規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時,可參照下列原則辦理:(1)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應儘可能以明顯之界線(如道路公園綠地、河川、鐵路、公路...)為準。(2)現有不合前項原則之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應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修訂。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