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農業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
監察院及立法院關注大面積農地變更為農舍之後,農委會指出,集村農舍多挑選政府已投資農地重劃完成農水路的特定農業區做為建築基地,悖離農業經營政策目標,破壞農業生產環境。優良農地一旦成為住宅社區建築使用,再也無法回復為農地。針對立法院決議建請按原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繼續審查,農委會已經以信函一一向立法委員委婉說明,立法委員應能理解農委會保護優良農地立場。監察院調查報告內容涉及法規制度面之檢討,農委會刻正積極與內政部研修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
苗栗縣大埔農地徵收事件後,政府更加重視社會大眾對保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之呼籲,行政院院長吳敦義明確指示,應全面加強特定農業區優先保護。農委會鑑於集村興建農舍對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的破壞深具嚴重不可逆性與大面積性,亟須優先加以保護。為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立法意旨,農委會令釋強化解釋農業發展條例之立法原意,並無外界所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農委會令釋主要亦是積極回應監察院之糾正,期能即時遏阻集村農舍大量鯨吞優良農地之情勢,降低「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法過程中可預期的惡意搶建,造成對優良農地戕害,此乃政策管制面上不得不斷然處理的措施。
基於保護優良農地的全民共識,為貫徹保護優良農地以維持糧食潛在供應能力,農委會令釋雖限制集村興建農舍不得坐落於特定農業區,但真正從事農業經營的農民,仍得於自有農業用地從事農業生產及申請興建個別農舍,且亦得於非特定農業區內土地,以集村方式與他人共同申請集村農舍,其農業經營與申請興建農舍的權利並未受到損害,且能充分保障真正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權益。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20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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