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用地建築眷舍之規定
內政部60.3.23台內地字第四一三一九二號函
查近年來人口增加,地價高漲,校地取得不易,為免影響學校發展,學校用地內興建眷屬宿舍,應以校長,及教務、訓導、總務三主管之宿舍為限。其餘教職員宿舍,原則上應不准興建,惟如校地寬大,且不妨害教學安寧,學校發展,經教育主管機關及工務主管機關會同審查核准者,可准予興建,並以公有宿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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