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條「土地權利關係人」一詞範圍
內政部60.4.1台內地字第四○九二六七號函
一、都市計畫法第廿二、廿四、廿五各條所稱「土地權利關係人」應包括下列兩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使用權人。
土地使用權人以典權人、地上權人、地役權人、永佃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持有租賃、借用契約或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使用證明者為限。
二、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或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時,應附具有關土地權利之證明文件及有關圖說,至於圖說之內容、規範及應送份數等,由省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分別予以規定。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