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同一權利主體有應退工程受益費與欠繳稅捐者可適用民法抵銷規定

同一權利主體有應退工程受益費與欠繳稅捐者可適用民法抵銷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同一權利主體有應退工程受益費與欠繳稅捐者可適用民法抵銷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而又有應退還之工程受益費時,參照法務部72/01/2072723號函意旨,可以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抵銷之規定,惟以權利義務主體相同者始有適用之餘地。(財政部79/06/19台財稅第790125274號函)
附件:法務部72/01/20法律字第0723號函
行政法適用上所發生之問題,可否依民法規定謀求解決?學者間意見紛歧,可分為否定說、肯定說及折衷說,以上三說,以肯定說為通說(見林紀東著行政法第30頁)。故繳費人欠繳工程受益費已依法確定,而又有應退還稅捐時,似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抵銷之規定,惟以權利義務主體相同者始有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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