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定面積以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委託貴府代為審議,並自本(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乙案,業經本部以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七三七號公告
內政部90.5.24台內營字第九○八三七三八號函
一、依據本(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九二○號函函頒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請 貴府於文到後,依前揭作業要點進行相關審議之籌備工作,即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專責承辦單位為受理之單一窗口,故尚未確定單一窗口之縣(市)政府,請儘速協商並於本(九十)年六月十日前函覆本部營建署辦理;另為審查作業需要,應儘速籌組專責審議小組,俾利推動後續審議工作。 附件: 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七三七號 主旨:一定面積以下之非都市土地變更,授權縣(市)政府審議核定。 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及「行政程序法」。 公告事項:
一、委託縣(市)政府代為審議案件之規模與範圍: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之案件,除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申請編定為工業區或坐落之土地範圍跨越二個縣(市)行政區域以上者外,須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審議者,面積規模於十公頃以下,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核定。另申請案件坐落於離島地區,如符合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認定標準規定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不受面積規模十公頃以下限制,均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核定。
二、接受委託審議之縣(市)政府: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雲林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基隆市、宜蘭縣、台東縣、澎湖縣、花蓮縣、彰化縣、嘉義縣、南投縣等十八縣(市)。
三、實施日期:本(九十)年七月一日。
四、餘請詳閱本(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一○八二九二○號函函頒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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