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自動補稅案件加計利息至補報日止
釋示函令標題
遺產及贈與稅自動補稅案件加計利息至補報日止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凡逾期申報、漏報或短報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由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但書(編者註:現行法第48條之1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者,其加計利息之截止日期,計至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申報之日截止。說明: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但書「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當地銀行業通行(編者註:現行法改為「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之規定,其中至補繳之日止一語之規定,由於遺產稅或贈與稅係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稽徵機關核定發單徵收之案件,其補繳日期無法確定其截止日,為免徵納雙方爭議,特重新規定如主旨。(財政部70/02/19台財稅第313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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