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核釋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之起算日

核釋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之起算日

釋示函令標題
核釋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之起算日
釋示函令內容
茲核釋如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但書(編者註:現行法第48條之12項)「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中所稱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係指左列日期而言: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並自行繳納之稅款,係指規定申報期間屆滿日之次日。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而由稽徵機關核定徵收之稅款,已由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其由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款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或核定免稅日,係在規定申報期間屆滿前者,係指規定申報期間屆滿日之次日。但其由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款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或核定免稅日,係在規定申報期間屆滿後者,係指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款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屆滿日之次日或核定免稅日之次日。3.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而由稽徵機關核定徵收之稅款,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係指規定申報期間屆滿日之次日。4.實貼之印花稅,係指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之次日。5.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係指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日之次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8條所定,稽徵機關或鄉鎮公所應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1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申報,係為催促納稅義務人及時申報,以免受罰之便民措施,並非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之「進行調查」通知申報,當非進行調查。(財政部69/09/22台財稅第379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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