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所有坐落於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其地上之建物係分別於新市鎮開發條例公布施行前及施行後陸續興建完成,如何適用上開條例第廿五條規定減免地價稅,以及違章建築房屋之基地有無同條減免稅捐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87.12.14台內營字第八七○九九○四號函
查目前報請行政院核定中之「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卅六條已規定「本條例第廿五條第一項所稱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地價稅之減免,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於核發使用執照當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五年內地價稅之減免」(詳如附件),是以,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廿五條第一項有關地價稅減免之規定,其適用範圍以該條例公布施行後興建完成並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所屬之建築基地為限,本案同一筆地號土地上之建築物係分別於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前後分別興建完成,其地價稅之減免,應僅就該條例公布施行後始興建完成並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所屬建築基地(包括法定空地)占該筆土地面積之比例予以減免。至於違章建築房屋,因其並未依法請領建造執照及領有使用執照,自無上開條例第廿五條有關房屋稅、地價稅、買賣契稅減免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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