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公司破產後稽徵機關所獲分配之票據未兌現者不得註銷欠稅
釋示函令標題
欠稅公司破產後稽徵機關所獲分配之票據未兌現者不得註銷欠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關於××公司經法院宣告破產,並裁定破產終結,惟於債權分配時,××縣稅捐稽徵處獲分配之應收未收票據如嗣後未獲兌現,此部分之欠稅及罰鍰在徵收期間內尚不得註銷。說明:二、××公司滯欠本稅及罰鍰共計67,701,210元,惟依破產程序,前開債權僅獲分配現金43,948元,票據1,057,419元,未獲分配之欠稅及罰鍰則為66,599,843元,嗣後票據均未獲兌現。有關票據未獲兌現部分,前經法務部轉准司法院秘書長84/05/01 84秘台廳民二字第7610號函略以:「按破產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破產法第149條),係指破產債權人在最後分配完結時,未能受清償部分之債權,其請求權始視為消滅。若於最後分配時,分配表已列入清償分配,而以受領票據代為清償,縱嗣後該票據未獲兌現,依前說明,並非破產法第149條所謂『未能受清償』之債權,自無該條之適用。至於破產債權人對未獲兌現之票據如何追償,要屬另一問題。」準此,××縣稅捐稽徵處受領之票據於未獲兌現前,該部分請求權尚未消滅,故該部分欠稅及罰鍰在徵收期間內尚不得註銷。至其餘未獲分配之欠稅及罰鍰66,599,843元,其請求權依破產法第149條規定視為消滅,此部分欠稅及罰鍰得予註銷。(財政部84/07/12台財稅第8416338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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