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對申請核發已死亡配偶之納稅或無欠稅證明應查證死亡證明

對申請核發已死亡配偶之納稅或無欠稅證明應查證死亡證明

釋示函令標題
對申請核發已死亡配偶之納稅或無欠稅證明應查證死亡證明
釋示函令內容
市民以其配偶已死亡,為申報遺產稅,函請核發配偶之納稅或無欠稅證明時,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查證其配偶之死亡證明,始得核發。(財政部84/03/30台財稅第8401495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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