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夫妻合併申報其申報為配偶者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不得申調納稅義務人所得納稅資料

夫妻合併申報其申報為配偶者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不得申調納稅義務人所得納稅資料

釋示函令標題
夫妻合併申報其申報為配偶者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不得申調納稅義務人所得納稅資料
釋示函令內容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本部69/0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本部89/01/24日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釋,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未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核與上揭所得稅法令規定意旨,尚無不符。(財政部89/11/01台財稅第0890456469號函)
附件:財政部89/01/24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
主旨:綜合所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尚不得逕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說明:二、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4項規定:「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之人。」,又同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是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且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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