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薪資逃漏所得稅涉及刑責案件之處置
釋示函令標題
虛報薪資逃漏所得稅涉及刑責案件之處置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核復營利事業虛報職工薪資逃漏所得稅涉及刑責案件移送處罰疑義一案。說明:二、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職工提出異
議(檢舉或陳情),如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或雖經該營利事業否認,但被害人所提證據確鑿,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移送處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並就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法辦。至經查明並無虛報情事者,既無法證明其有犯罪事實,雖檢舉人或陳情人仍持異議,亦不宜遽予移送法辦。三、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認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時,應敘明犯罪嫌疑之事實,並檢具有關證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四、營利事業虛報工資經被害人檢舉之案件,應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該管稽徵機關審查後,分別依所得稅法及刑法有關條文規定移送管轄法院偵辦。(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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