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價格報繳縱實價超過均無漏稅罪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房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價格報繳縱實價超過均無漏稅罪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
(一)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以納稅義務人及權利人申報移轉或申報設定典權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但申報之土地實際移轉現值超過公告現值者,應以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計算基礎。」(編者註:現行法文字業經修正)依上項規定,土地移轉原則上以公告現值為準,計課土地增值稅。故土地之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公告現值,當事人如以公告現值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之適用。(二)不動產移轉應徵契稅,一律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課徵,但如當事人申報之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而自願以移轉價格繳納契稅者,准按移轉價格課徵。(財政部71/11/03台財稅第380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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