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限開立發票但於申報期限前已自動補開補報者免罰
釋示函令標題
未依限開立發票但於申報期限前已自動補開補報者免罰
釋示函令內容
營業人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在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於同一申報期限內自動補開,且於規定申報期限前申報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按該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6/05/14台財稅第8618975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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