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一讀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0年6月1日一讀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未來國土將依據土地資源特性,規劃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等4大功能分區,針對各分區進行分類、分級,以進行不同層級管制;並將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進行國土保育獎勵及促進事項,以確保永續發展。
內政部自82年7月依振興經濟方案及90年經發會共同意見,研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草案),並曾於立法院第3、4、5屆會期審議。現行國土計畫法(草案)之內容係內政部依據96年7月3日至98年3月30日間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召開19次研商會議及6場公聽會之共識,及行政院政策指示,重新彙整條文草案後,報經行政院98年10月8日第3165次院會討論通過,並於同日函轉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98至99年間召開公聽會及審查會後,於100年5月18、19日及6月1日審查國土計畫法草案,除決議將國土計畫法與國土復育條例分別立法外,並完成全案條文草案59條審查作業,總計通過36條,保留23條,該保留部分主要涉及原住民族相關條文,後續將針對保留條文部分進行黨團協商,再送院會審議。
本次通過條文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都會區域計畫內容及其協調推動機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容、重大計畫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國土主管機關意見、農業用地補助或獎勵規定、城鄉發展地區之優先發展順序、海洋資源地區劃分權責管理區、申請開發許可要件及通過後之公開展覽規定、既有合法權利保障規定等。
單位主管:陳繼鳴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580
發稿單位:綜合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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