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8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代為收買」無強制之效力

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代為收買」無強制之效力 
司法行政部69.3.11(69)函參二七二○號函
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代為收買」似與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購買」相當,應認為無強制之效力,需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始可。至於代為收買之價格,應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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