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住宅區內從事灌裝氧氣、氮氣等事業,影響四周居民安全,可飭令遷廠先行停工
內政部69.3.10台內營字第一一二九五號函
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所明定。本案永信工業公司工廠,係座落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內,從事灌裝氧氣、氮氣;既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認為該廠之設置,妨害四周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安寧;顯已抵觸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當地地方政府自可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令其遷廠或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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