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比佛利大山莊開發許可變更」疑義乙案
內政部94.4.28台內營字第0940082885號函
一、按開發許可屬於規劃許可層次,經核可之開發計畫書內容部分屬於規劃構想,開發者應可依據市場變化酌予調整變更開發計畫書之內容,此項變更與變更開發許可應管制事項(建築基地面積及地號、土地使用強度及土地使用性質、開發許可之主要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之變更程序應有差別,本部爰參考92年3月26日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17條之但書機制,於93年3月5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時增訂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簡化變更開發計畫之程序及增加開發者之開發意願與彈性。
二、經查本部86年10月1日台(86)內營字第8682547號函(檢送本部營建署「研商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同意之山坡地住宅社區適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17條修正條文執行疑義」會議紀錄)曾就上開辦法第17條但書執行疑義釋示處理原則在案,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第1項但書所稱三要件認定疑義,應仍得參照上開函釋原則辦理。
三、綜上,本案開發計畫變更之內容是否不增加土地使用強度,請貴府參照上開說明辦理。另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如經貴府依上開原則審認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委由貴府審議許可者,因本案基地位於香山寶山地區五萬人口成長總量管制範圍,於審議時應注意本案變更後應不得超過原開發計畫所核定之規劃居住人口數1764人,並非來函所稱最大容納人口數49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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