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管機關對欠稅人之限制減資登記應配合辦理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主管機關對欠稅人之限制減資登記應配合辦理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關於函請建議經濟部對於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後段規定,就欠稅之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通知該部限制其減資或解散登記時,請予配合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本案經函據經濟部69/10/04經69商第34417號函復,對於稽徵機關通知該部或其所委託之地方主管機關限制欠稅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減資登記乙節,該部已配合辦理。至於稽徵機關通知該部限制欠稅公司解散登記乙節,仍應依行政院67/04/24台67財第3436號函釋:「查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旨在保全稅收,按公司解散後必須進行清算,如有欠稅,稽徵機關可參與分配,公司主管機關於依公司法規定核准公司解散登記之同時,應以副本通知稽徵機關,俾能在清算時參與分配,以達成保全稅收之立法旨意。」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9/10/24台財稅第388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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