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查封或假扣押復由稽徵機關函為禁止處分登記之處理
釋示函令標題
經法院查封或假扣押復由稽徵機關函為禁止處分登記之處理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之不動產,因欠繳稅捐,復由稅捐徵稽機關函為禁止處分登記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疑義一案,請照說明二處理。說明:二、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67/01/21台67函民字第00582號函表示意見如次:(一)經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之不動產,稅捐稽徵機關復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禁止移轉或設定負擔之登記,或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設定負擔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復通知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之登記者,地政機關均宜予以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執行法院及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機關應即將債務人欠繳稅捐金額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如其稅捐金額尚未確定者,應由執行法院予以提存。(二)該不動產嗣後如經執行法院拍賣、移轉所有權時,地政機關應於接獲執行法院囑託塗銷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函後,同時塗銷依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所為之禁止處分、設定負擔登記。(三)該不動產之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嗣後經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者,地政機關除依該執行法院囑託函辦理塗銷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外,不影響依稅捐機關通知所為之禁止處分、設定負擔登記。(內政部67/02/22台內地字第7735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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