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不動產的奢侈稅
奢侈稅上路後,如未滿持有2年即出售房屋者將申報奢侈稅時,應在訂約次日起的30天申報,如果出售者在台灣無戶籍者,要向不動產坐落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則不包括。
納稅義務人(即不動產原所有權人)銷售上揭不動產時,應於訂定銷售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不動產坐落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例如:不動產所有權人戶籍地為新北市板橋區,銷售座落於高雄市前鎮區之房屋,應向板橋分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與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主管稽徵機關為不動產坐落地的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地方稅務局不同。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201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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