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疑義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疑義 
內政部90.1.15台內營字第九○八二一八七號函
按「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為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明定,其旨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上開規定擬具事業概要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前,應舉辦公聽會,以廣為周知並彙集民眾意見,作為研(修)訂事業概要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否核准上開概要之重要參據,其日期及地點公告之方式應依旨揭細則條文規定辦理。準此,旨揭條文明定公聽會之公告應於公聽會舉辦之日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其計算應不包括公聽會舉辦之日;至公聽會之公告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日期如何計算乙節,貴府來函所敘刊登日期至少一日位於十日前即可之疑義,因亦可達成廣徵民意之立法意旨,尚符規定。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嗣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