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或罰鍰者尚不宜通知金融機構禁止其提領存款
釋示函令標題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或罰鍰者尚不宜通知金融機構禁止其提領存款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稅捐稽徵機關尚不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通知金融機構禁止納稅義務人提領其銀行存款。惟符合該條第2項規定者,仍得聲請法院就該存款實施假扣押,以資保全。說明:二、查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有關機關」,係指政府機關,尚不包括金融機構在內。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稅捐稽徵機關尚不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通知金融機構禁止納稅義務人提領其銀行存款。(財政部84/02/21台財稅第84160513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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