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於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申請並取得建造執照,擬增加基地面積辦理變更設計案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於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申請並取得建造執照,擬增加基地面積辦理變更設計案
內政部90.5.1台內營字第九○八三四四四號令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於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申請並取得建造執照,擬增加基地面積辦理變更設計時,其容積率之計算,如符合本部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四四二號函示,自得適用;惟其原建造執照核准之建築容積,不得視為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訂之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依該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同意時,應檢附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旨在證明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前,具有合法權利,並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據以審核;是以,已拆除惟尚未辦理建物滅失登記之建築物,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確能依上開細則條文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其人數及權利仍應可納入上開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比例計算。又上開細則第五條第二項,係考量都市更新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促進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以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並增進公共利益,且該條例亦訂有諸多獎勵及協助之規定,實有要求實施者整體辦理更新,以達成該條例立法目的之必要,而為規定;是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上開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時,自應同時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都市更新劃定基準及上開細則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惟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如已充份考量並能符合上開細則條文立法意旨者,得依其訂定之劃定基準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嗣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