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納稅人違法於裁處確定後死亡者仍得就遺產執行

納稅人違法於裁處確定後死亡者仍得就遺產執行

釋示函令標題
納稅人違法於裁處確定後死亡者仍得就遺產執行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確定後死亡者,得否就其遺產或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乙節,請確實參照法務部92/08/27法律字第0920030676號函辦理。說明:二、關於旨揭問題經轉據法務部前開函略以:「按『法院依財務法規科處罰鍰之裁定確定後,未執行前被罰人死亡者,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自不能向其繼承人執行……。』司法院院解字第2911號解釋有案。另司法院秘書長於92/07/14以(92)秘台廳家二字第13693號函復本部略以:『行政罰乃為維持行政上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具有一身專屬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屬繼承標的;本院院解字第2911號解釋之見解迄未變更。』準此,如法律有特別規定,自仍得向其繼承人執行。又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其立法說明:『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主要係對義務人之財產為執行,如義務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為貫徹行政目的、迅速執行起見,自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爰參照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37條訂定之。』該規定係上開解釋之『特別規定』,準此,於義務人死亡後而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自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依法務部上開見解,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確定後死亡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移送執行,惟仍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就其遺產移送執行。(財政部92/09/23台財稅第09204561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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