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涉及使用分區變更案件之處理程序終結認定及開發許可條件變更疑義,業經本部以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台內營字第0920086112號令釋示在案,茲檢附該令乙份供參,請查照。
內政部92.5.15台內營字第09200861121號令
非都市土地開發涉及使用分區變更案件,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為之許可應為獨立之行政處分,自本部開發許可函送達日起已生效力,其開發許可之處理程序應已終結,是其應負擔之開發義務自應依作成開發許可處分當時之法令規定及附隨之條件為之。申請人如認為原開發許可處分附隨之條件或開發義務不妥或不合理,自可依現行法令規定循程序提請區域計畫委員會再行確認其土地開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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