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道路寬度大於都市計畫道路寬度仍應指定都市計畫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
內政部66.1.24台內營字第六九九五一六號函
查都市計畫道路係依據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而劃定,在法律上有其法定效力。又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是既成巷路既因都市計畫之發布實施而納入都市計畫之道路系統內,但未將現有道路寬度全部納入計畫道路範圍時,主管建築機關仍應指定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以資配合,其因此造成之畸零地得准予依法合併使用。惟該計畫道路尚未依法開闢或該既成巷路未依法定程序廢止前,該既成巷路因公共地役權之存在,其部分土地縱以畸零地予以合併,仍不得妨礙他人對於該巷路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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