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案涉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簽訂同意書之相關執行疑義
內政部97.1.18台內營字第0960197775號函
一、有關申請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報核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否撤銷原簽訂之同意書,貴府擬比照本部95年12月4日台內營字第0950184914號函辦理乙節,經查尚不違反立法原意。
二、按本部營建署所訂都市更新作業手冊所列相關書表格式,係提供主管機關及民間實施者擬具及審核都市更新相關計畫內容之參考,尚非指申請人檢附之申請書件僅得與上開作業手冊完全相同,主管機關始予受理。有關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對於申請書件不符者,自得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通知申請人辦理補正。惟同意書如與都市更新作業手冊所列格式不同,因考量辦理補正需重行簽署同意書,實務執行有其困難。是以,宜以所附同意書是否明確且完整表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所提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意思表示,以為認定。
三、有關同一更新單元內含重建、整建或維護區段時,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22條規定計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同意比例時,究以全區抑或個別區段計算乙節,查本部95年7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50804682號函已有明釋,係以劃定之都市更新單元範圍為計算門檻。惟如同一更新地區範圍內有重建、整建或維護等不同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之需求時,為避免影響所有權人之權益及核算獎勵容積之合理性,建議依不同之處理方式分別劃定為更新單元。另有關同意書重複出具之效力,本部將儘速函請法務部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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