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名稱及經營業務有否限制乙案
財政部88.11.19(八八)台財證(四)字第九五二九八號函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經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設立之特許事業,為避免與其他事業之營業混淆,且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亦不得由他業兼營,該等公司名稱宜限制標明「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字樣。
二、至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得否兼營其他事業乙節,鑑於都市更新條例明示該等公司係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財源籌措」之立法本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宜扮演專業之投資中介者,其業務範圍應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再兼營其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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