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重申除依中央訂定之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受理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遷外,已另訂更為嚴謹之補充規定,以完備法制程序,達成和諧共識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0年6月28日
有關媒體報載「建商圈地都更 居民沒得選擇」,其中引述「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所有權人表示「有消防問題等疑義,市府還讓他通過。」事實上,該案在市府審理過程中均要求開發商需檢討並符合建築消防等相關法令。而該所有權人所提質疑,早已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均為法院所不採而駁回,足證該更新案係經合法、公開透明之審議程序依法行政。
市府重申,目前本府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對符合相關要件之都市更! 新代為拆遷案之申請,必須依法受理。但是縱使受理代為拆遷之申請,目前實務上拆遷戶所應有分配都市更新後新屋之權利仍受保障,不同意戶仍可依權利價值比例分得新屋。
市府雖需依法受理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案強制拆除之申請,但為求謹慎和諧,本府另訂有較中央規定更為嚴謹之「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經過嚴謹的溝通協調之後,若仍協調不成,才會在兼顧同意戶與不同意戶兩者間權利之平衡下,協助更新案中絕大多數已經同意都市更新、暫時搬離家園在外租屋、殷切期待早日完工進住新家的都市更新同意戶,具體推動都市更新,使更新事業順利進行,改善市民居住環境。
市府新聞稿
市府重申除依中央訂定之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受理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遷外,已另訂更為嚴謹之補充規定,以完備法制程序,達成和諧共識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0年6月24日
市府重申除依中央訂定之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受理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遷外,已另訂更為嚴謹之補充規定,以完備法制程序,達成和諧共識
有關電子媒體報載「北市拔釘新招 4/5同意可強制拆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媒體所稱「現在4/5住戶OK,政府可代為『強徵』土地」,與所報導之個案實際情況不符。目前本府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對符合相關要件之都市更新代為拆遷案之申請,必須依法受理。但是縱使受理代為拆遷之申請,目前實務上拆遷戶所應有分配都市更新後新屋之權利仍受保障,不同意戶仍可依權利價值比例分得新屋,並非如報導所述其產權會遭到強制徵收。另有平面媒體刊登「都更推動牛步化 怪罪民眾?」之投書,更新處強調,投書所指之更新案,在擬定與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等各階段,依法舉辦至少3次的公聽會,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地主均可充分表達是否參與都市更新之意見;更新案審議時,亦會就更新範圍是否納入不同意戶予以討論,以在公共利益與私人權益中尋求平衡。
本府重申,本府雖需依法受理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案強制拆除之申請,但為求謹慎和諧,本府另訂有較中央規定更為嚴謹之「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也於99年6月順利且和諧的完成第一件都市更新強制拆除之案件,媒體報導之個案並非首例。經過嚴謹的溝通協調之後,若仍協調不成,才會在兼顧同意戶與不同意戶兩者間權利之平衡下,協助更新案中絕大多數已經同意都市更新、暫時搬離家園在外租屋、殷切期待早日完工進住新家的都市更新同意戶,具體推動都市更新,使更新事業順利進行,改善市民居住環境。
市府新聞稿
市府除依中央訂定之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受理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遷外,已另訂更為嚴謹之補充規定,以完備法制程序,達成和諧共識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0年6月21日
市府除依中央訂定之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受理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遷外,已另訂更為嚴謹之補充規定,以完備法制程序,達成和諧共識
有關報載「都更釘子戶 北市府將強拆」等內容,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本市係依中央訂定之「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受理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案強制拆除之申請。而本府為執行前述拆除事宜,業已另訂定更嚴謹之「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而市府也於99年6月順利且和諧的完成都市更新強制拆除之首例。市府受理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強制拆除,均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除既有之法令規定外,均再以比法令更為嚴謹之方式與更多次的溝通協調會議,向尚未同意之住戶妥為說明,藉此避免實施者取得甫過法定同意門檻,即逕向市府提出代為拆遷之請求。經過嚴謹的溝通協調之後,若仍協調不成,始協助更新案中絕大多數已經同意都市更新、暫時搬離家園在外租屋、殷切期待早日完工進住新家的都市更新同意戶,具體推動都市更新。
本市都市更新之推動已略具成效,事業計畫已核定110案,其中27案業已完工。核定案件中,多數案件之推動尚屬順利,少數因住戶不願搬遷而衍生實施者申請本府強制拆除之案件,本府將秉持審慎之態度,在兼顧同意戶與不同意戶兩者間權利之平衡下,持續推動都市更新,促使實施者與不同意戶間取得共識,以使更新事業順利進行,改善市民居住環境。
市府新聞稿
中央訂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強制拆除規定排除都市更新障礙 臺北市政府強調強制拆除則需有一定協調過程才會進行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0年6月19日
中央訂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強制拆除規定排除都市更新障礙臺北市政府強調強制拆除則需有一定協調過程才會進行
媒體報導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昨天在永春社區進行抗議活動,要求立法院廢止都市更新條例25-1條(強徵條款)及36條(強拆條款)。並提出「都更處統計,全北市核准開工的都市更新案有二十六案,但無法動工者尚有五十案,其中必有民怨致使工程延緩,難道這五十幾處都要使用都更條例第三十六條及補充規定全數拆除?」之說法,係對於市府推動都市更新過程有所誤解。截至目前為止,市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超過100案,其中向市府申請以都市更新條例三十六條強制執行之案例僅有4案,且已有文山區一件於去年六月即已執行完竣,還在程序中者有3件,而非報導所引述尚未進入動工程序者都有涉及都市更新條例三十六條執行問題。此外,強制執行是排除現階段拆除更新之障礙,更新後大多數的地主都能回到原地居住。事實上,以媒體報導之忠孝東路松山路口彭姓地主及士林區王姓地主,於都市更新後均有分配房地得以回原地居住。
更新處強調,市府依中央法令執行都市更新條例36條強制拆除作業,考量都市更新之推動首重居民之和諧與凝聚共識,在實施者向台北市政府請求代為拆遷作業前,仍須依內政部及台北市政府頒訂之相關規定提出安置及補償計畫,並經多次協調後仍有不願自行或配合拆除之少部分住戶後,市府始會受理。而於受理之後市府並介入協調,協調不成才會進行拆除。期望透過多次、多方協調,使雙方儘可能達成共識,圓滿解決,至必要時,始依法強制拆除,以保障多數人參與都市更新權益,及對都市更新舊屋換新屋之期待,解決長年阻礙都市更新推動問題,打造臺北市為ㄧ安全、舒適、宜居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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