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中縣政府為「原有豐原都市計畫」及「擴大豐原都市計畫」可否併案辦理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暨其法令依據及程序疑義
內政部71.8.16台內營字第一○五六一二號函
本案既經台中縣政府稱係為執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案」規定而擬將「擴大豐原都市計畫」與「原有豐原都市計畫」併案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通盤檢討,自可免受「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發布實施未滿二年,不得藉故通盤檢討」之限制,至於其法令依據應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並應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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